肃宁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八标段、九标段、十标段、十六标段
澄清
更正事项: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内容。
(1)原内容:投标函中第2条,2、如果我方中标,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, 日历天内竣工,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。
更正为:2、如果我方中标,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,工期: ,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。
(2)原内容:投标函中第6条,6、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,金额为人民币(大写) (¥ )。
更正为:本项目不需要提交保证金,删除此项内容,第7条序号变为6。
(3)原内容:投标函附录中第2条,表格中工期为日历天。
更正为:表格中删除日历天,投标单位自行填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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